湖北天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保全人**、葛苏、***、湖北天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财保25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保全人**,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保全人葛苏,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保全人***,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保全人湖北天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189号华昌大厦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葛苏,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葛苏、***、湖北天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1022.51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武汉中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葛苏、***、湖北天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22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财产线索(见清单)。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