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4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城迎宾大道15号恒盛雅苑商住小区A幢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56453031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侵,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2)粤07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新会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雪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