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4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城迎宾大道15号恒盛雅苑商住小区A幢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56453031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审被告:司徒侵,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徒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2)粤07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新会法院于2022年6月6日向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雪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