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5211号之一
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949477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城迎宾大道15号恒盛雅苑商住小区A幢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56453031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9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69.59元,诉讼费合计1831.58元,由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831.58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