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05民初928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迎宾大道15号恒盛雅苑商住小区A幢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56453031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侵,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广东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泰公司”)、**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辉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一次性支付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工资9074元。 被告**侵答辩称:原告是农民工,他同其他工人一样都是为项目做工,应该由辉泰公司垫付工资。可能原告理解不到才起诉我。 被告辉泰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辉泰公司将某大数据中心项目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均,**均又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中的木工、钢筋工程发包给**侵。**侵雇请包括**在内的人员到该项目工地进行工作。 2021年8月2日,**侵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在内等工人工资共30826元,其中**为9074元。**侵并在《欠条》下方注明“付款2022.1.2”。 因**侵没有支付上述款项,**等11人向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包括**在内的数人在辉泰公司记载的工资金额与**侵签名确认的工资金额不一致,故该仲裁委员会对**主张的工资差额不予采纳,驳回了**等人的仲裁请求。本案中经本院释明后,**明确以劳务合同关系要求**侵支付劳务报酬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主张所持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劳务合同关系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的劳务合同已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又依据该法第五百零九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接受**侵的雇请,在其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工作,向**侵提供了劳务,**侵应按约定向**支付全部的劳务报酬。但**侵并未付清报酬给**,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法不符。**诉请**侵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907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在**与**侵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据此向辉泰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被告辉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侵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9074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侵负担。经原告**同意,其已预交的受理费25元不予以退回,由被告**侵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受理费25元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