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荣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清荣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1277号
原告:北京华清荣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继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栩,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鹏,董事长。
被告:安某,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省直机关统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551A。
法定代表人:杨朴彬。
原告北京华清荣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某、吉林省省直机关统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清荣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合理理由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清荣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安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