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荣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2679号
原告:北京***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继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尧,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鹏,董事长。
被告:安然,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省直机关统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551A。
法定代表人:杨朴彬。
原告北京***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然、吉林省省直机关统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6元,减半收取计9,69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北京***昊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