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阳西县水务局、阳西县陂底水库管理处与阳西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以及阳西县陂底水库坝后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县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桥平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钟基建,该局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县陂底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陆绍,该管理处负责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沛,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西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程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庆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阳西县陂底水库坝后电站,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陆绍,该电站负责人。
上诉人阳西县水务局、阳西县陂底水库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阳西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阳西县陂底水库坝后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阳西县水务局、阳西县陂底水库管理处以其与被上诉人阳西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西县水务局、阳西县陂底水库管理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西县水务局、阳西县陂底水库管理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为937元,由上诉人阳西县水务局、阳西县陂底水库管理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飘
审判员何桂霞
审判员司徒达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梅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