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阳西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阳西县织篢镇水利管理站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阳西法执字第319-1号
申请执行人:阳西县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西县织篢镇水利管理站,住所地: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复兴,该站站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阳西县织篢镇水利管理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阳西县织篢镇水利管理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371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