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终2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泰青路44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系被上诉人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9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9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根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谦
审判员邬卫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严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