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9939号
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泰青路44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叶浩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望,系员工。
被告:***,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敏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赵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