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科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新科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首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2134号
原告:湖南新科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28号城市花园C栋704-706房。
法定代表人:薛亚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克山,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首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099号7幢102-1(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新科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首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湖南新科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新科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科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00元,减半收取50200元,由湖南新科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国栋
人民陪审员  肖胜春
人民陪审员  熊淑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娟书记员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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