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清,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丽,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16号楼18层1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9156187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锋,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玉,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9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9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李继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