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鑫天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264号
申请人:四川鑫天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17区1层5街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5Y2168。
法定代表人:张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阳,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90号楼东一单元8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91561872。
法定代表人:周**。
申请人四川鑫天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94143元采取冻结措施。担保人张朝林与李金兰共同共有财产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证号:川[2021]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39700号)作为担保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天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农业路支行账户为:1555××××3054和交通银行郑州富田大厦支行账户:4116××××2004的银行存款394143元;
二、查封张朝林与李金兰共同共有财产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证号:川[2021]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39700号)。
案件申请费2491元,由申请人四川鑫天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