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84号之一
原告:四川鑫天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5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5Y2168。
法定代表人:张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阳,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91561872。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四川鑫天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天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