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9059号之一
原告:天津滨海居安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华开里8-2-201。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华安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2门601。
法定代表人:李旭光,经理。
被告:天津金盾技术防范工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王志刚,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利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张瑞江,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利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原告天津滨海居安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安实业公司、被告天津金盾技术防范工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被告王志刚、被告张瑞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天津滨海居安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居安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居安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计11310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居安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若萌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