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8民初第2028号
申请人:天津市柏高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A-29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金盾技术防范工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柏高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盾技术防范工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柏高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金盾技术防范工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161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标的限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房产(不含在建、预售)、汽车、海域使用权证及第三方债权。申请人天津市柏高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柏高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金盾技术防范工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1612元的财产,查封标的限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房产(不含在建、预售)、汽车、海域使用权证及第三方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