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714号
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花卉园西路一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006615。
法定代表人:郝远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鼎康路8号浔院一期36幢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YYX56D。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记员陈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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