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8187号
原告:重庆市霄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平安路635号3幢总层数9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3FLW60。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波,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06615。
法定代表人:郝远洪,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霄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霄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霄恒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霄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