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715号
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花卉园西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06615。
法定代表人:郝远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鼎康路8号浔院一期36幢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YYX56D。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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