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8502号
原告:江津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高桥溪村巴山社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YR6FA82。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俊,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一路 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7562406615。
法定代表人:郝远洪。
原告江津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津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津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46元,减半收取466.23元,由原告江津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蒲忠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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