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848号
原告: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947号2幢B04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朋,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朋、重庆汉唐园林绿华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9.62元,由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