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848号 原告: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947号2幢B04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朋,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朋、重庆汉唐园林绿华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9.62元,由上海晋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