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花卉园西路一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0661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DAEB5D。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1021.0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8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元;驳回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61元,由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867元,重庆汉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94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