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香港祥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1303-1307。
法定代表人:顾月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下角七联津头湖。
法定代表人:洪开展。
被执行人:香港祥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开展。
关于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香港祥珍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第一被告惠州展华印铁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5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5月1日起按27万元/月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第二被告香港祥珍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一被告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香港祥珍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302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期间,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志平
审 判 员  陈伟强
人民陪审员  李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