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香港祥珍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02执1463-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1303-13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下角七联津头湖。
法定代表人:*开展。
被执行人:香港祥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开展。
关于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香港祥珍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第一被告惠州展华印铁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5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5月1日起按27万元/月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第二被告香港祥珍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一被告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香港祥珍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海其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1302执14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