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今非塑业有限公司

湖北今非塑业有限公司与利川市谋道镇水利水产管理站、利川市锦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2民初6715号
原告湖北今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679757658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谋道镇水利水产管理站。地址:利川市谋道镇杉王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085269-4。
法定代表人胡建,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锦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官井铭都4单元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60658066T。
法定代表人向述贞,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今非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谋道镇水利水产管理站、利川市锦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今非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