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35***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535号
原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桥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8457071M。
法定代表人:储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友,如皋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常青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468XJ。
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20元,由原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