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1264号之一
原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8457071M,住所地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桥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储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友,如皋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64508743Q,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丁忠来。
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468XJ,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罗树平
人民陪审员  贾爱兰
人民陪审员  潘 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