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6499号
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咏梅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