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1760456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2日向申请人***汇款12435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0)苏0113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因义务人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张书乔
执行员  冯晨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