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639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1760456Q,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本院(2020)苏0113民初5361号原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