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639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1760456Q,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本院(2020)苏0113民初5361号原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