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1403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丘经济开发区上塑管业经销处,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中意建材市场A10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0MA40RQML4K。
经营者:***,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0号5号楼4层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023189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商丘经济开发区上塑管业经销处申请执行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8)*1403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经济开发区上塑管业经销处货款46165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61650元,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期间自2016年12月16日始至付清之日止计算);驳回原告商丘经济开发区上塑管业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5元,由被告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因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商丘经济开发区上塑管业经销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0年1月17月、2月19日、3月11日、4月30日、6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2020年3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拥有奥迪牌(*******)机动车一辆,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2020年6日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1403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商丘经济开发区上塑管业经销处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