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4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前往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公积金情况,但并未发现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