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2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张忠富,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雅丽,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彭代青,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0号5号楼4层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02318992。
法定代表人王传奇,总经理。
***诉***、彭代青、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彭代青、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彭代青、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彭代青、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0月1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代青、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彭代青、
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彭代青、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邮寄传票,被执行人***、彭代青、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法人王传奇未按时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代青、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庆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彭代青、
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庆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张忠富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张忠富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庆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建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安永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