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24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8号院5号楼4层407号。
本院在执行案号为(2019)豫0105执22440号的***与***、***、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被执行人与之前立案的(2019)豫0105执22438号案件的当事人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执行,现将(2019)豫0105执22440号案件并入(2019)豫0105执22438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案号为(2019)豫0105执22440号并入(2019)豫0105执22438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