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1民初2596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桂东,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孙千里,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桂东、孙千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千里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 岩
审 判 员 常 莉
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馨丹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