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1执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闫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83037410D。
法定代表人:蔡忠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13944189-8。
法定代表人:张道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在淮安市××区××室××房产××套,因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进行轮候查封。本院经过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321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琦
审判员 艾 彬
审判员 孟凡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