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21民初38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桂东,该公司砀山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反诉原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东方购物广场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章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华强置业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华强置业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25996元,减半收取12998元由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玲
审 判 员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