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2984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宇,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吴自豪与被告淮安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