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1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03594490R(1/1),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好,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好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24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4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