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2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03594490R,住所地睢宁县城睢魏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新春,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好,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上诉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新春、被上诉人**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