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骏马路中段。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153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