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执5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02民初1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