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执5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骏马路中段。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702民初11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4172.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注销,无法冻结。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702民初11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