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8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党志丹、周绍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骏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建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