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219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春玲,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4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杨国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