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725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龙山路北段203号。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骏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丰泽路与骏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彭超,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驻马店市新时尚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2016)豫1725执1001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