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

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田路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354984521。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轻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06571286A。
关于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1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协议,经双方确认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共欠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29800元。该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支付后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不再主张利息。如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全部履行,应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下余款项及利息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元,由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因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豫D×××××亚星牌、豫D×××××东风牌、豫D×××××东风牌共计三辆汽车予以查封,因属轮后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
3.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229800元、案件受理费238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三辆汽车予以查封,因属轮后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陈永贤
审判员 张晓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