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

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与济源中晟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2902号
原告: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丰田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郝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素芳,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中晟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中晟花园。
法定代表人:谭永忠,经理。
原告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中晟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古梦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