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

***与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935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武,济源市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丰田路**。
法定代表人:郝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照楠